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adtaker1@dgp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總處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最後續約期限為107年12月31日前,累計擴充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0,000元整,且擴充後之最後履約期限不得逾108年11月30日(但不包括保固期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開標地點
本總處第1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履約期限
107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事項(其他期限詳需求規格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立案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稅捐機關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另如符合營業稅法免繳納者得免附但須提出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乙份。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另第11項答「否」者,請詳實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
(四)經開標及評選後,取得議價資格之投標廠商應攜帶負責人及公司印章參與議價;如非負責人親自參與議價時,受託人應攜帶填妥授權書代表辦理,廠商逾時或未到場者,均視同棄權。
(五)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附加說明
1.更正附件1需求規格書第18頁系統訪談及分析完成期限及更正第23頁柒、交付標的(三)、決標次日起30日內提供系統訪談及分析-系統需求報告書(含訪談確認記錄)、系統分析報告書文字。
2.更正附件8評選委員評選總表漏字部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