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49)2332131#7422,751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學院南投院區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號英士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學院南投院區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1號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核發該廠商係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3.無欠稅證明:當年度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影本需清晰可辨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投標時應檢附符合需求規格之設備原廠型錄、說明書、規格証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可,以中文為主,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使用英文者,須以中文備註於旁以利規格審查),上開規格證明文件應加蓋投標廠商公司大小章佐證。
(二) 相關規格證明文件必須用色筆逐條標示符合規格之內容及對應規格序號,並填具規格相關資料於規格審查表,以利規格審查。
(三) 上述相關規格證明文件缺乏不完整,或未依規定逐條標示對應規格,或未完整填寫規格審查表,導致無法進行規格審查者,視為投標文件不完整,規格審查不合格,屬不合格標,不得進入價格標開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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