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政院餐廳⼤樓3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性質具專業性及風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5年1⽉1⽇⾄115年12⽉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本案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
件⼀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廠商名
稱、地址、電話、統⼀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密封:
(⼀)本須知補充規定第⼀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本案服務建議書1式9份(須檢附服務建議書電⼦檔光碟片1份),書⾯資
料及光碟片皆請於封⾯上註明廠商名稱、本案名稱及提出時間,以作為評選依
據,評選當⽇不接受書⾯簡報資料。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選,如未附標單,服務建議書報價視同標價。標單與服
務建議書報價不⼀致時,以標單為準。)
三、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
稱(標封得使⽤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下載、製作或購⽤,但其
封⾯內容應標⽰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
者,視為不合格標)。
四、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依上開規定裝妥並書⾯密封後,於截⽌收件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負責。
五、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有關規格內容等問題,可洽詢本總處
資訊處承辦⼈吳先生,連絡電話:(02)2380-3905。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