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yusheep@dgba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一)押標金。
(二)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五)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六)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七)廠商聲明書。
(八)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九)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評選文件:
1.服務建議書:
(1)格式:內容以中文繕打,紙張以A4直式橫書為原則。
(2)份數:1式9份。
(3)製作需求:詳本案評選辦法。
2.二品項樣品各1式5份。
上述投標文件若無法全部裝入標封時,得自行以紙箱包裝,並將標封粘貼於紙箱上。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服務建議書報價視同標價。標單與建議書報價不一致時,以標單為準。)
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
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
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繳交憑據
(*.tkn檔)一併裝入標封內,一齊寄(送)達。(如未繳交者,機關得
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二、決標方式:依本案評選辦法第四點辦理。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有關規格內容等問題請洽本總處國勢普查處薪資調查科承辦人陳先生,聯絡電話:(02)2380-3632。投、開標程序及其他疑問請洽本總處秘書室事務管理科本案承辦人余小姐,聯絡電話:(02)3356-7539。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