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yusheep@dgba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如雙方合意(廠商須通過續約評鑑表之評鑑),得辦理續約,續約期間為期1年,以續約1次為限,續約價格另行議定,並以新臺幣160萬元為上限,本採購案應俟機關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契約始生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3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維護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一)證件封:依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裝入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標單封:裝入標單。標單如有塗改應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標單報價應以中文大寫填 寫或鍵入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三)大封套:指投標文件最外層之封套,其封面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
(四)證件封、標單封及大封套,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本案採資格及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證件封及標單封分別書面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繳交憑據(*.tkn檔)一併裝入大封套內,一齊寄(送)達。(如未繳交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並可洽詢本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承辦人黃先生聯絡,電話:(02)2666-5520#109,避免影響估價準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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