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chechia@dgba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性質具專業性且履約期程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不得逕送外收發室以外之處所及人員)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文件:
1.合法設立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事務所: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
2.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之工程顧問公司等依法得執行本採購業務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改用其他證明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1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案服務建議書1式8份。(服務建議書封面須註明標案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廣博大樓電源線路改善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勞務採購案、投標廠商名稱及提出時間)。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服務企劃書報價視同標價)。
二、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依上開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台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不得逕送外收發室以外之處所及人員),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如有疑義可與業務承辦人許先生聯絡,電話:02-33567542,另為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如欲勘看現場,請於112年9月28日至112年10月11日間之機關上班日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事先電話預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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