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chechia@dgba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如雙方合意(廠商須通過續約評鑑表之評鑑),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續約,續約期間為期1年,以續約2次為限,並以新臺幣140萬3,000元為上限,價金另議定。(本採購屬年度例行性質,應俟機關該年度預算通過後契約始生效力)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應含有機電檢驗技術維護項目或登記行業代碼為E606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之廠商)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登記執照影本1份【須以得標廠商名義登記為行政院主計總處(臺北市廣州街2號)電氣負責人】。
(二)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四)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五)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六)廠商聲明書。
(七)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八)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如有疑義可與業務承辦人許先生聯絡,電話:02-33567542,另為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如欲勘看現場(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2號),請於111年11月29日至111年12月2日間之機關上班日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事先電話預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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