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doralin@dgba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如雙方合意(廠商須通過續約評鑑表之評鑑),得辦理續約,續約期間為期1年,以續約1次為限,並以新臺幣75萬元為上限,價金另議定。(本採購屬年度例行性質,應俟機關112年度預算通過後契約始生效力)。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影本1份(登記證或證明文件應含有機電檢驗技術維護項目或登記行業代碼為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之廠商)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登記執照影本1份【須以得標廠商名義登記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2段126號)電氣負責人】。
(二)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1件。
(四) 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廠商已繳納各項保險金切結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五)廠商聲明書。
(六)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七)非公司負責人參與比價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八)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一)證件封:依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裝入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標單封:裝入標單。
標單如有塗改應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標單報價應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三)外封套:指投標文件最外層之封套,其封面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
(四)證件封、標單封及外封套,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本案採資格及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證件封及標單封分別書面密封後,一併裝入外封套內再予書面密封;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繳交憑據(*.tkn檔)一併裝入外封套內,一齊寄(送)達。(如未繳交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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