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分2期,111年1月10日、111年3月10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押標金。
(二)廠商資格:
1.具販賣業(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應包含醫療器材)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並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應檢附該許可執照影本,及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2.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原產地非為大陸地區之切結書
(四)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五)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六)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七)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八)廠商聲明書。
(九)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十)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1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案服務建議書1式9份及醫療立體口罩樣品2種款式各5份(每1份皆包含圖像款、文字款之醫療立體口罩各1片)。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服務企劃書報價視同標價。標單與企劃書報價不一致時,以標單為準。)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依上開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有關需求內容等可洽詢業務單位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2)23803622,以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投、開標程序等可洽詢採購單位承辦人蕭先生,電話:(02)3356-754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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