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dracarys@dgbas.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如雙方合意(廠商須通過續約評鑑表之評鑑),得於契約期滿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續約,續約期間為期1年,以續約1次為限,並以新臺幣63萬元為上限,價金另議定。(本採購屬年度例行性質,應俟機關111年度預算通過後契約始生效力。)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影本1份(登記證或證明文件應含有機電檢驗技術維護項目或登記行業代碼為IF02010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之廠商)。
(二)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登記執照影本1份(維護範圍須包含南投縣,並須以得標廠商名義登記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中部辦公園區)電氣負責人)。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四)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廠商已繳納各項保險金切結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六)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1件。
(七)廠商聲明書。
(八)承包廠商保密切結書(委外人員保密切結書俟履約期限起日10個工作天內再行繳交)。
(九)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2.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如有需要請自行至現場(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25號)了解,並洽承辦人林小姐聯絡,電話(049)2394106,以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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