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41720 已決標公告

行政院主計總處「經費結報系統委外服務案」勞務採購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 決標日:106/04/2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葳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6,849,000
原始預算
$ 17,200,000
底價金額
$ 16,849,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代碼 A.5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9 - 其他電腦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玉
聯絡電話 (02)33567536
機關代碼 A.57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聯絡人 張玉
聯絡電話 (02)33567536
傳真號碼 (02)33567547
電子郵件信箱 serena@dgbas.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4/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50元
文件代收費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5/22 17:00
開標時間 106/05/23 10:00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3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改用其他證明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參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四)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五)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六)廠商聲明書。 (七)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八)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案建議書1式9份(須檢附建議書電子檔光碟片1份),其儲存之檔案為以 Adobe Acrobat 等或 Microsoft Office 軟體讀取、編修及列印之檔案,檔案內容可不含佐證資料。書面資料及光碟片皆請於封面上註明廠商名稱、本案名稱及提出時間,以作為評選依據,評選當日不接受書面簡報資料。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建議書報價視同標價) 二、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依上開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五、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並可洽詢業務單位承辦人謝明憲分析師,電話:(02)23803873,以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2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代碼 A.57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玉
聯絡電話
(02)33567536
機關代碼
A.57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聯絡人
張玉
聯絡電話
(02)33567536
傳真號碼
(02)33567547
電子郵件信箱
serena@dgbas.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4/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50元
文件代收費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5/22 17:00
開標時間
106/05/23 10:00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3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改用其他證明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參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四)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五)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六)廠商聲明書。 (七)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八)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案建議書1式9份(須檢附建議書電子檔光碟片1份),其儲存之檔案為以 Adobe Acrobat 等或 Microsoft Office 軟體讀取、編修及列印之檔案,檔案內容可不含佐證資料。書面資料及光碟片皆請於封面上註明廠商名稱、本案名稱及提出時間,以作為評選依據,評選當日不接受書面簡報資料。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建議書報價視同標價) 二、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依上開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五、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並可洽詢業務單位承辦人謝明憲分析師,電話:(02)23803873,以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5/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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