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serena@dgbas.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改用其他證明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參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四)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五)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六)廠商聲明書。
(七)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八)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案建議書1式9份(須檢附建議書電子檔光碟片1份),其儲存之檔案為以 Adobe Acrobat 等或 Microsoft Office 軟體讀取、編修及列印之檔案,檔案內容可不含佐證資料。書面資料及光碟片皆請於封面上註明廠商名稱、本案名稱及提出時間,以作為評選依據,評選當日不接受書面簡報資料。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建議書報價視同標價)
二、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依上開規定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五、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並可洽詢業務單位承辦人謝明憲分析師,電話:(02)23803873,以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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