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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押標金。
(二)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改用其他證明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參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五)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六)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七)廠商聲明書。
(八)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九)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書面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評選文件:
1.設計說明書:
(1)格式:內容以中文繕打,紙張以A4直式橫書為原則。
(2)份數:1式9份。
(3)製作需求:詳本採購案評選辦法。
2.國內旅遊類書籍樣品1式5份。
上述投標文件若無法全部裝入標封時,得自行以紙箱包裝,並將標封粘貼於紙箱上。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設計說明書報價視同標價)
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繳交憑據(*.tkn檔)一併裝入標封內,一齊寄(送)達。(如未繳交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二、開標及評選:
(一)時間及地點:106年3月23日上午10時0分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3樓)辦理開標,由機關秘書室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於106年3月29日下午2時0分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3樓)辦理評選。
(二)投標廠商得自動按照前述時間及地點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參加資格審查,人數至多2人;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評選會議時,簡報之人員至多3人。
(三)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加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由機關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依評選辦法所列之配分進行評分,評選方式詳評選辦法。
(四)投標廠商於本案決標前不得與本案評選委員接觸,若有接觸經舉證屬實,除喪失投標資格外,將予以停權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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