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ian418@dgbas.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得標廠商於本採購案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並採議價簽約方式辦理,期限為1年,上限金額新臺幣69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5號(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事務管理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親自購買以現金給付,郵購者附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107元;約1000公克、限時掛號信函)索取。
開標地點
資格審查及評選會議皆於本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改用其他證明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叁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四)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及查詢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五)廠商聲明書。
(六)非公司負責人參與比價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七)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方式:親自領取或來函附回郵信封領取。
2.地點: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5號(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事務管理科)。
其他
1.廠商得採電子領標。
2.本招標案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標系統網頁:http://www.geps.gov.tw。
3.採電子領標之廠商應繳交政府採購「電子領標系統」公告之系統使用費。
4.政府採購「電子領標系統」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領標廠商得以本招標公告所規定之其他方式領取本案之招標文件,或俟系統恢復後再行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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