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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2-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2-3)信用證明。
(2-4)廠商切結書(切結書1、2)。
(2-5)議價單。
(2-6)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所附格式填寫,並檢附正本)。
(2-7)有關大陸產品或服務切結書(正本)。
(2-8)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格式、完整性、內容、份數等,均納入評選計分之考量,但不作為資格審查之依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 起120日曆天內完成設計工作。(不含機關各階段審查時間)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履約各分段進度:詳契約第七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