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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信用證明。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1、2。
5.議價單。
6.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所附格式填寫,並檢附正本)。
7.服務建議書1式8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1)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日起依下列履約分段進度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於決標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須提送「規劃與基本設計書圖」1式6份予甲方審核,需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基本設計書圖及辦公處所等。
(2)乙方於「規劃與基本設計書圖」經甲方核定後,應於25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1式6份予甲方審核。
(3)乙方於「細部設計書圖」經甲方核定後,應於10日曆天內提送「發包預算書圖」1式6份予甲方辦理工程發包事宜,並於發包期間協助甲方相關作業。
(二)監造階段:
(1)乙方於發包工程決標日次日起5日曆天內須提送「監造計畫書」1式3份予甲方審核。
(2)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及結算完成為止(含填列完成驗收結算證明書及發包工程費等,須辦理結算之相關資料文件送甲方審核)為止。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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