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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中心採購之學校、法人(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技術顧問機構或團體,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2-1)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所附格式填寫,並檢附正本)
(2-2)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2-4)信用證明
(2-5)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17萬5,000元整,抬頭: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2-6)採購標單(含標價清單)
(2-7)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執行期程決標日次日起至總結成果報告書審定完成期間辦理。各項工作應配合本中心召開之工作會議及審核,其期限如下:下述各項日期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一、第一期工作:決標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工作計畫書一式5份,詳述各項活動計畫之規劃及實施期程、人員配置、行銷廣告物之刊登、播放之時間等),並經本中心審定後納入契約執行。
二、第二期工作:於109年12月30日前完成春節活動海報摺頁設計印刷及寄送等工作後,提送相關資料至本中心審定無誤。
三、第三期工作:整體活動結束後 (110年2月16日)次日起30日曆天提交總結成果報告書,報請本中心驗收(含活動效益評估報告、宣傳品、電子檔案及活動(含動態錄影)紀錄等)。以上需含書面資料8份(彩色)、電腦檔案隨身碟3份。
11/12 修正需求說明書伍、服務內容及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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