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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
廠商資格摘要
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之工商行號,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須符合以下電器承裝業: 甲級電器承裝商登記執照(含以上)。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信用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所附格式填寫,並檢附正本)。
6.投標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1。
7.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整,機關抬頭: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8.得向金融機構查詢廠商資金往來同意書。
9.採購標單(含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應於決標次日起算七日內提送施工計畫(含職安計畫)、品質計畫及材料送審文件提送監造單位審查;經甲方核備次日起算三日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曆天完工。除天災人禍等人力抗拒及不可歸責於乙方等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申請延長工期。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以日曆天計算。
3.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該日數應計入工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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