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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會議室(366苗栗縣銅鑼鄉九湖村銅科南路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6苗栗縣銅鑼鄉九湖村銅科南路6號(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與本案相關服務之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並能提供本案需求服務之廠商。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所附格式填寫,並檢附正本)
(2)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信用證明
(5)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5萬元整)
(6)服務建議書1式8份。
(7)採購標單(需含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3個月內完成
1.第1期:
於決標日次日起7日內提送第1期工作報告書(工作計畫書)一式8份、電子檔1份。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各工作項目及期程規劃,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納入契約執行。
2.第2期:
自決標日次日起3個月內提送第2期工作報告書一式8份、電子檔1份,須完成事項應包括:
(1)捐贈資料整理清查與造冊,需含伯公廟分布鄉鎮、建築型式、設立目的、形制類型等。
(2)完成100筆(及其照片)以上資料之數位化及後設資料登載。
3.第3期:
自決標日次日起7個月內提送第3期工作報告書一式8份、電子檔1份,須完成事項應包括須完成事項應包括:
(1)完成 300筆(及其照片)以上資料之數位化及後設資料登載。
(2)完成土地公廟現地田野調查至少150筆以上。
4.第4期:
自決標日次日起12個月內提送第4期工作報告書一式8份、電子檔1份,須完成事項應包括須完成事項應包括:
(1)完成500筆(及其照片)以上資料之數位化及後設資料登載。
(2)完成土地公廟現地田野調查至少400筆以上。
(3)完成田野調查之影像訪談(調查訪談須搭配影音紀錄,結案時繳交剪輯後 總長度達120分鐘以上影片,且嵌入字幕、旁白與配音)及全案調查報告(文字至少30000字,配合照片圖表呈現。)
5.第5期:
自第4期工作報告書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15日內提送本案所有成果,包括:結案報告書一式8份(3份為彩色)、電子檔、後設資料及數位化圖檔電子檔以硬碟儲存一式2份,另數位化圖檔以光碟儲存一式2份、紙本圖錄冊2冊,以及其他結案所需相關資料。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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