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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凡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案標的有關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2-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2-3)信用證明
(2-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所附格式填寫,並檢附正本)
(2-5) 採購標單(含標價清單)
(2-6) 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2-7)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30萬元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08年11月29日止履行本案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本案預計108年10月系統上線並測試完成(或依本中心需要另行議定)。
一、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內,提送「專案工作計畫書」一式8份(彩版含電子檔)。
二、第二階段:廠商應於第一階段審查通過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提送第二階段成果報告書一式8份(彩版含電子檔),內容須包含「資料轉置」、「系統需求規格」及「需求訪談紀錄(每月一次)」等。
三、第三階段:廠商應於第二階段審查通過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網站建置,提送第三階段成果報告書一式8份(彩版含電子檔),內容須包含「教育訓練計畫」、「需求訪談紀錄(每月一次)」。
四、第四階段:廠商應於第三階段審查通過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提送第四階段成果報告書一式8份(彩版含電子檔),內容須包含網站的「壓力測試、弱點掃描、資安確認等測試作業情形」及至少兩梯次教育訓練課程。
五、第五階段:廠商應於第四階段審查通過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提送結案報告書一式8份(彩版含電子檔),內容須包含全部教育訓練課程、「上線測試作業」及「程式碼燒錄光碟」、「保固維護計畫」。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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