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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需完成六堆園區傘架區域照明改善及全區電控設備設置、六堆園區出租場地電量數據收集系統設置、傘架區域監視點位擴增、傘架區域光纖線路延伸、行政中心北側戶外動力電源延伸設置、六堆園區既有配電設備擴增,完成後提供更完善之設備與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且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有關標的之廠商。前述廠商均應檢附合格證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之基本設計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細部設計應於基本設計審查通過次日起21日內完成。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2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本案之施工及安裝: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內全部完成。(如承商所提送之細部設計獲部分審查通過,機關得就該部分要求承商申報開工,並起算工期)
3.本案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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