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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團體,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專案期程預計自決標次日起至第四階段工作完成日止,工作期程以日曆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一併計入,惟各階段審查期間均不列入工作期程。本中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時限,階段進度如下:
第一階段
決標次日起10天內提交基本設計書及電子檔。完成展覽風格調性、主視覺、空間配置與單元設計等整體規劃,以及文宣品初稿。
第二階段
展示基本設計書經本中心審定通過後15天內提交細部設計書及電子檔。完成展示之平、立面施工圖、展示設備及文物展櫃等細部設計書圖(含尺寸)、相關展示輸出圖文版面編排、文宣品完稿。
第三階段
廠商應於細部設計書圖審定通過後10日內進場作業,並於開展日前完工(開展日暫定106年5月20日或依本中心指定日期開展)。完成布展工作後應提交展場竣工圖說1式3份報請本中心辦理驗收。
第四階段
廠商應完成教育訓練等所有工作項目後,提交成果報告書1式4份及電子檔,報請本中心辦理全案驗收。
結案成果報告書應含:
(一)展示文案、圖面資料、竣工圖說、展品清冊等設計完稿之jpg、tiff、ai、psd、skb、dwg等可編輯之原始檔案。
(二)多媒體互動程式或數位內容檔案之原始檔案。
(三)攝、錄影音紀錄等。
(四)結算明細表(含設備清冊)。
(五)各式保險以及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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