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aray@mail.tacp.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程1年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月10日止,於新臺幣3,707萬0,350元整範圍內,辦理本案工作項目。本機關得視當(110)年度得標廠商之執行情形,於年度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次(111)年度需求,廠商績效經本機關評鑑達續約標準者,於議價(議定條件)後簽訂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經評鑑不合格者,本機關得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3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104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3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104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綜合企劃組)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採購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規定。
2.本案履約期限說明應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月1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含後續擴充期程1年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月10日止)。
3.本案保險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雇主意外責任險)金額為20,000元。
4.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見本招標公告及招標須知第64-66條,免附投標廠商切結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