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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採購金額新台幣30萬元額度內,保留贈購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中心2樓會議室(903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104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原住民族身分或非原住民族身分廠商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汽車修理業(JA01010)」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並具有維修車輛總重量逾3,500kg以上之大型客、貨車所需汽車之保養、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翻修及其相關業務,具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者,且需於履約地點(屏東縣)內設有合法汽車修護(保養)廠所。
2.廠商不得有採購法第15第4項、第38、第39、第103條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處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屬特許行業者(營業項目代碼最後一碼為1者,為特許行業)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能力證明(如技術士、技士等執照、證照):
廠商或受僱人、從業人員應具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方式:
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邀請第1次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4-2) 本次本招標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身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族廠商,如無原住民族廠商投標;或無原住民族廠商為合格標者,就非具原住民廠商之報價單,辦理議價或比價事宜。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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