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機關需要,得於契約執行達預算金額或期滿,後續擴充6個月(擴充金額NT$ 2,520,000),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延長契約期限之辦理方式得採「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其他,說明:詳如【03】採購品項數量清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上班時間(例假日除外)先至本院補給室採購組洽鄭先生/黃小姐開繳款單後至出納組繳納標單工本費500元(概不退還),並領取標單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榮總東路1號動力中心三樓 工程協調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榮總東路1號總務室收發 或補給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本案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
(1)資格、規格標:民國113年4月22日上午9時00分。
1.投標廠商提送各項文件資料,應符合本須知所訂條件,審查人員對廠商投標文件如有疑問時,得要求投標廠商澄清說明,惟不允許廠商補件。
2.規格審查期間:民國113年4月22日至4月28日,由本院需求單位(藥劑科)進行投標品項測試審查。
3.經審查合格者,始准參加後續之價格標,其不合格者,於開價格標前,宣布不合格理由,當場無息退還押標金。
(2)價格標: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9時00分。
2.廠商請提供送測樣品5種藥袋各2 箱連同送測紀錄紀錄表(廠商資料請確實填寫及用印)於投標時一併投遞。經第一次測試不合格,廠商於接獲測試單位通知後兩日內將測試樣品送達補測,否則視為棄權。複試由本院使用單位會同廠商一起測試。重新測試時廠商經通知而不參與測試,視為該廠商棄權參與,逕由本院自行測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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