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為配合院內空間調整計畫,將原急診候診區移撥予兒科急診使用,擬於急診看診區入口後方增設防火隔間牆與門扇,藉此重新定義空間屬性,建立獨立之急診候診區域工程位置及範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榮總東路1號動力中心三樓工程管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榮總東路1號6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次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次日起45日內全部完成(不包含取得室內裝修許可及消防核可函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為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之室內裝修業(營業項目細類代碼E801060)廠商,依法得兼具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及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2.投標廠商為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之各級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細類代碼E101011)廠商,依法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將室內裝修設計業務部份以分包廠商(依法核准之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者依法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代之,投標時應一併檢附該分包廠商之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影本,投標廠商及分包廠商皆須為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3.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以室內裝修業資格投標者須檢附文件: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以綜合營造業資格投標者須檢附文件: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b.投標時當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分包廠商為開業建築師,須檢附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