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期間:3個月。
(2)增購之金額:3個月之契約總價(新臺幣47,699,556元)。
(3)增購之項目、內容、數量: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
(4)後續擴充增購方式:經履約單位依滿意度調查確認履約狀況良好,如同(3)條件辦理,惟遇我國政府相關規費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得採議價方式辦理(無,則免);另依本案原契約單價續約辦理後續擴充,得採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期使得標商可如期辦理履約事宜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期使得標商可如期辦理履約事宜
履約期限
112年08月01日~114年07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廠商投標時應備之文件: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5.廠商代表(非負責人時)出席開標之委託授權書(廠商至遲應於進標場前提送)、6.投標廠商切結書、7.服務建議書一式十二份(請投標廠商依「評審項目與廠商建議書、相關內容證明文件對照表」各評選指標,列明服務建議書及佐證資料對應資料名稱、章節及頁次,以利審查爭取佳績。)、8.押標金繳納證明。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勞動合作社得標者,應以其所僱用之人員(包括社員及非社員)提供勞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