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榮總東路1號-醫療大樓五樓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榮總東路1號(收發室收)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累計訂單金額達契約總金額亦視同終止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格之紙產品、印刷品或相關商品之業者,依法得以承攬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須檢附之資料: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格之紙產品、印刷品或相關商品之業者,依法得以承攬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上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C.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若廠商仍僅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唯一證件投標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於98年4月12日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另營業(稅籍)登記資料亦非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依工程會函轉經濟部99年7月30日經中字第09902634950號函示:工廠登記證於99年6月4日起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廠商核准公文,不再發給紙本,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gcis.net.gov.tw/indexC.jsp)。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檢附並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表單)、投標標價清單。
(7)押標金繳納憑據。
請注意,本院應機關改制,辦理國庫機關專戶更名及機關代號變動,請投標廠商依投標須知內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