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機關需要,得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及價金核算,增購期間為主約履約完畢後2年內或主約預算用罄機關仍有需求時,後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52萬2,66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央健保局指定醫事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設備。 4.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一)具相當經驗或實績:提供曾經完成2家(含)以上區域醫院等級代檢業務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檢附開業執照及人員一覽表。
(二)人力:
1.備有開業執照及具有登記執業執照之專任病理醫師2人及醫事檢驗師8人以上。
2. 病理醫師及細胞醫檢師之證照。
(三)設備:儀器設備一覽表。
(四)品質:
1. 實驗室需取得CAP或TAF醫學實驗室認證通過證明,於雙方合約期限內,其認證有效期需持續。
2. 醫學實驗室認證證書。
3. 提供參與CAP(美國病理學會)或任何外部品管之能力測試。
4. 提供院(所)內部品管檢測紀錄結果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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