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榮總東路1號-動力中心3F工程管制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45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村昭勝路安平1巷1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5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餘詳契約第7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建築師證書。
2.開業證書。
3.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
經評估所修正投標文件、契約內容係屬專任監造人數變更及契約價金給付階段修正,足以影響投標廠商意願,考量本案為最有利標,投標服務建議書需時準備,為符廠商投標公平性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提出疑義項目:
(一)契約條款第九條述明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辦理事項是否適用本案勞務採購。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監造人員設置機電、土建兩員專任監造,已超出招標慣例,應考量工程特性,建請本院修正機電監造人員為「兼任」。
(三)有關設計監造服務費用階段性給付時程,與慣例之公共工程合約規定有差異且不合理,以及設計監造單位可能發生因流標或營造施工進度連累,而無法取得已完成工作項木之服務費用,建請本院參考合理公共工程合約分期給付規定,更正付款期程。
二、本院審查廠商疑義回覆: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為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內容,不宜刪除,投標廠商僅需在投標廠商聲明書敘明實際情形予招標機關即可,本條契約條款存在與否並不影響前述法規對廠商之效力。
(二)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0條第1項,監造單最低人數規定至少1人,本項尚符規定,惟廠商主張本案施工重點之特性,本院亦參酌他院相類似工程案件委託設計監造案相關招標慣例,即修正本工程招標文件,機電監造人員為「兼任」,所參酌近年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委託設計監造案(醫療機構、長照住宿式機構)
(三)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5條附件1確實載明各階段付款比例,將依工程會範本修訂招標文件,並依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