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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家開標室(500彰化縣彰化市公園路二段3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家收發室(500彰化縣彰化市公園路二段30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服務建議書(ㄧ式6份)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投標須知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條有關押標金之事項,因本案無押標金,故將其以刪除線方式呈現,避免投標廠商誤解;第五十七條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更正為否;更正投標須知第14頁有關投標廠商評審須知第三點三、評審標準部分,新增評審項目-廠商企業社會責任,配分為10分,原評審項目-現場簡報及答詢內容是否展現其專業性,其配分原為20分,修正為10分;原為書面評審修正為提供廠商投標床墊樣品及進行簡報評審。
更正財務採購契約第二條第(一)項,原為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如招標規範,增加履約期間得標廠商應依本家需求,將本案129組床墊放置本家住民房舍內,並將房舍內原有之舊床墊回收並清運;第四條第(一)項第1點,原為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50%,更正為20%; 另第五條第(九)項,原為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每月至少為 元,未填寫薪資金額,故更正為每月至少為31,449元;第十三條第(一項)保固期原為1年更正為3年,避免與招標規範之內容不符;第十五條第(十項)第2款,除第14條規定之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未勾選,更正為除第14條規定之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
更正三用文件,原三用文件上傳之檔案為可編輯檔,修正為本家印有關防之PDF檔。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