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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履約情形正常如前一期廠商於契約期間內無重大違約及遭投訴情事,經查亦非拒絕往來廠商,始得保留續約權利,擴充期間為2期,每期1年,擴充項目與原採購項目相同,擴充金額計新臺幣86萬元整,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29萬元整(預算金額加擴充金額),若合約期滿,但於本家覓妥接替廠商銜接前,廠商仍應同意以原契約相同之條件繼續提供履約事宜,至本家新訂約之廠商接替後方得終止契約,期限以2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榮興路1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榮興路1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凡登記合格之與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業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其餘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附具設立登記之證明影本。(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出席開標證明或授權書(廠商須於開標進場前提送,但不到場參與開標者,得免檢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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