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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視得標廠商履約績效情形,後續擴充期間為一期,每期一年,如前一期廠商於契約期間內無重大違約及遭投訴情事,始得依原契約、原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若契約期滿,但機關尚未完成招標簽訂新約前,得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原價金之條件繼續提供服務,至機關新訂約之廠商接替後方得終止契約,期限以3個月為限,廠商不得拒絕或要求增加費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榮興路1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榮興路1100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合格之業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其餘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附具設立登記之證明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公司大小章。(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納稅證明
(三)報價單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無授權人者免附)。
(七)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文件所訂資格要求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惟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或資格者,廠商不得以前述但書規定之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八)廠商依前項所提銀行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金額應不少於總標價。
2.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有效期及內容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3.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之發還及不發還,未得標者適用押標金之規定,得標者適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九)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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