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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廠商應於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履約標的之供應。
2.本採購得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續約條件詳如勞務契約第七條第一款。
3.契約屆滿,若機關未完成招標簽訂新約前,得書面通知廠商依原約內容展延履約期限最長三個
月,廠商不得拒絕或要求增加費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榮興路1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榮興路1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
行業登記證、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登記或設立
之證明文件(須有本標的「食品製造或餐飲服務」相關之營業項目);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繳交證明或所得稅繳交證明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
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
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納證明文件影
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專門技能人員切結書(投標時檢附),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僱用廚師3人,至少需3人具備丙級廚師證照及營養師1人,履約前提送正式名冊及證照審驗。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譽國民之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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