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L1120407P 已決標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檢驗試劑(含CT值)開口契約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擎宇生技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150,000
原始預算
$ 3,402,000
底價金額
$ 3,248,280
決標折數
96.9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機關代碼 A.51.1.4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52 - 醫藥產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宜庭
聯絡電話 (03)8883141#3043
機關代碼 A.51.1.4
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秘書室
機關地址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
聯絡人 吳宜庭
聯絡電話 (03)8883141#3043
傳真號碼 (03)8883374
電子郵件信箱 yi3815@vhy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擴充總金額新臺幣850,5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5/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精神科研究大樓採購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50元/現金或匯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5/31 17:00
開標時間 112/06/01 16:30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綜合大樓二樓行政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7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玉里分院426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精神科研究大樓4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非屬醫療器材則免)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通信及現場領標:通信領標需附回郵信封及匯款證明單,現場領標請至本院採購小組辦公室繳費領取。地點:本院精神科研究大樓四樓採購小組。 (二)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下載電子招標文件。 (一)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1年期 (二)如發現貪瀆不法,請利用下列電話或信箱檢舉: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02-27571700/台北郵政99-139號信箱 2.臺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02-28757007/北投郵政2-19號信箱 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政風室/03-8813141分機3501/玉里郵政30號信箱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暨(無法)決標通知單】 ■試劑規格審查表。 ■本案所需試劑耗材、儀器型錄或說明、平行測試結果報告等文件。 ■衛生福利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申請醫療 器材專案輸入之核准名單(TFDA EUA)證明 ■押標金繳納證明。 ■書面電子領標憑據。 ■餘詳如投標須知第77點。 (四)後續擴充3個月,總擴充金額為850,500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契約期滿或達到預算,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實付款,向得標廠商辦理續約,免再召開議價會議及製作契約書。(三院可相互勻支)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51.1.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宜庭
聯絡電話
(03)8883141#3043
機關代碼
A.51.1.4
單位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秘書室
機關地址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
聯絡人
吳宜庭
聯絡電話
(03)8883141#3043
傳真號碼
(03)8883374
電子郵件信箱
yi3815@vhy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擴充總金額新臺幣850,5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5/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精神科研究大樓採購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50元/現金或匯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5/31 17:00
開標時間
112/06/01 16:30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綜合大樓二樓行政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7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玉里分院426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精神科研究大樓4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非屬醫療器材則免)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通信及現場領標:通信領標需附回郵信封及匯款證明單,現場領標請至本院採購小組辦公室繳費領取。地點:本院精神科研究大樓四樓採購小組。 (二)電子領標,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下載電子招標文件。 (一)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1年期 (二)如發現貪瀆不法,請利用下列電話或信箱檢舉: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02-27571700/台北郵政99-139號信箱 2.臺北榮民總醫院政風室/02-28757007/北投郵政2-19號信箱 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政風室/03-8813141分機3501/玉里郵政30號信箱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暨(無法)決標通知單】 ■試劑規格審查表。 ■本案所需試劑耗材、儀器型錄或說明、平行測試結果報告等文件。 ■衛生福利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申請醫療 器材專案輸入之核准名單(TFDA EUA)證明 ■押標金繳納證明。 ■書面電子領標憑據。 ■餘詳如投標須知第77點。 (四)後續擴充3個月,總擴充金額為850,500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契約期滿或達到預算,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實付款,向得標廠商辦理續約,免再召開議價會議及製作契約書。(三院可相互勻支)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部會署-退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電話:02-27571743、傳真:02-2722768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