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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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13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決標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許可登記證明文件: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及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須登記維護範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為單位,並以其所在地相連四行政區域為限)。
(2)共同投標: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並完成公證。
(3)餘詳如投標須知。
其他:附加說明
1.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故本案契約生效日為決標當日。得標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2.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精簡行政程序,本案無提供現場(紙本)領標。
3.專人送達投標地點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會客室(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如圖示),並以現場時鐘時間為準。
4.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件投標方式,請於截標時間內寄達本部指定之「臺北郵政14-4信箱」。
5.電子投標請於截標時間內,請至政府電子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投標。
6.廠商出席開標者,應於開標時間10分鐘前到達投標處(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如圖示),將由專人引導至標場。
7.廠商投標前應詳細閱讀招標文件,如有疑問,應在招標單或投標須知載明時限內提出疑義(12月28日前)或異議(113年1月8日前),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8.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廠商至營區應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並填寫自我評量表,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標場;另每一投標廠商代表,限員1人進入標場為原則,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9.本案採單一折扣率報價,單一折扣率決標,請利用投標須知附錄六之二格式報價。
10.本次招標不受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限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電話:02-23142626、傳真:02-2314692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