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電子郵件信箱
frc500260@mail.mil.tw
工程計畫編號
114-5140001647420510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開標室(420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後備指揮部/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開標室(420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簽約,並於簽約後7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35日曆天內竣工完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工期較短且招標文件未列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詳如廠商文件審查表等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令本案招標文件已載明,廠商應提供「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之相關專業廠商參與競標。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故本案契約有效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另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收入通知單之次日起7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10」。
2、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精簡行政程序,本案無提供現場(紙本)領標。
3、專人送達投標地點: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並以現場時鐘時間為準,截止投標時間為114年11月5日0800時前;開標時間為114年11月5日1400時。
4、廠商如欲出席開標會議者,應於開標時間10分鐘前到達投標處所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將由專人引導至標場。
5、廠商投標前應詳細閱讀招標文件,如有疑問,應在招標單或投標須知載明時限內提出疑義(10月31日前)或異議(11月8日前),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6、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相關減、比價程序採到場(本部開標室)實施減、比價作業,如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派員出席,即視同放棄減、比價權益。
7、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復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由底價之採購,以和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8、本案業已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與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與政府採購公告,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則符合需求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復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9、本案如經減價後決標,契約金額依廠商報價各分項單價等比率換算,如有與市場行情不符情形,得於決標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洽機關說明,並考量是否合理後訂定。
10、本案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故投標廠商務必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以利後續開標時廠商文件審查。
11、本案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繳納押標金,其額度為:廠商投標標價總金額5%(應由廠商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12、投標廠商應完成空白標單電子檔鍵入工作後,應列印出紙本(即本須知第23點標單紙本)裝訂成冊,並在總表預留欄位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後裝入投標封套內投標。
13、投標廠商應提供之審查文件,詳如「投標須知」及「廠商文件審查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北陽路1號、電話: 04-25280322、傳真電話:04-2528032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