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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湖北里1鄰湖子9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餘依清單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2.營業項目具備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附加說明
一、廠商疑義: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本案規定之日期止,以書面或傳真向本室申請釋疑。本室自收受疑義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內,將以書面答覆申請釋疑之廠商;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由本室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惟不個別通知,請各廠商於開標前自行注意查詢本案招標有關資訊。
2.受理疑義機關(單位):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湖北里1鄰湖子99號。
電話:(02)26031676;傳真:(02)26018054。
二、異議及申訴: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辦理。
1.本案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單位):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湖北里1鄰湖子99號。
電話:(02)26031676。傳真:(02)26018054。
2.本案受理廠商申訴之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800。
三、本案施工地點:新北市林口區、新店區
四、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以保留方式辦理,俟預算奉核後始得辦理決標及後續簽約事宜;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1項7款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報價單有效期應至本案宣布決標日止);投標廠商押標金繳納方式若涉有效期限時(如以銀行、保險公司連帶保證書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代替押標金繳交者),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開標時間長60日曆天,本室並得視需要請廠商延長押標金有效期。另本案預算獲得後即逕行簽核決標,得不另召開決標會議及製作決標紀錄;若預算遭删除即逕行簽核廢標,得不另召開廢標會議及製作廢標紀錄,並以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日期為決(廢)標日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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