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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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90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若無法於 115 年 1 月 1 日前決標則自簽約日起)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屬勞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明文件,並依以下條件辦理:
(1)若為甲級廢棄物清理業者,檢附許可證單獨投標,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
(2)若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業者,則須與甲級廢棄物清除業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並採共同投標方式簽屬投標協議書,且須經公證或認證,「每月許可量」要求標準同(1)後段所述。
2、若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4、5 目規定之廠商或公營事業,「每月許可量」要求同上述第 1 條第(1)項後段所述,則另須檢附核准文件或營運文件。若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1 項第 3 款第 6 目規定許可之處理業者,須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該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量許可證,其要求標準同上述第 1 條第(1)項後段所述。
3、上述第 1、2 條各款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包含可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前縣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
(二)機關以書面答覆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之日數之日數
(三)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90號、電話:(06)921-1116#59901、傳真:(06)921-150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