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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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預估後擴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屆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附⼤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姓名地址)貼⾜限時掛號郵資寄新北市新店區⼒⾏路15號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後勤處採購室收(信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件)並⾃⾏評估郵遞時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231新北市新店區⼒⾏路15號;郵遞投標:應於規定截⽌時間前寄達新店郵政10010號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屬勞務案,無相關材料漲幅問題。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餘詳如招標文件(投標廠商未檢附者,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為不合格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政府、教育、醫院或公、私營商業或企業機構清潔案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11⽉21⽇前,或有異議請於114年12⽉1⽇前以書⾯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不予受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地址:臺中北屯郵政90051號信箱,電話:04-22124146#513241,傳真:04 2298290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