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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一年,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屆時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 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採購室開標室(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231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郵遞投標:應於規定截止時間前寄達新店郵政10010號信箱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或價款支付已達契約預估總價,本契約自然終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本案標的之類型為室內及水電修繕)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如提供發票檢須檢具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之證明文件)資料,另若僅檢附契約文件者,則視為不合格
附加說明
1.請依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及第四十二點要求,檢附相關資料。
2.參與開標人員如為被授權人,參與開標人員如為被授權人,請現場攜帶授權書及證件,依投標須知附錄七注意事項辦理。
3.請依投標須知附錄九,先行完成文件檢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電話:02-29114145#225654傳真:02-8911669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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