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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0元,郵購領標者: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寄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後勤處採購室收(信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件),並自行評估郵遞時間。
履約期限
乙方於樣品驗收合格次日起45日曆天(含)內依安裝期程表送達交貨地點完成安裝,餘詳如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乙方應於接獲甲方代理人書面通知次日起7日曆天(含)內提供1組樣品並配合甲方代理人指定地點實施驗收作業,另於樣品驗收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由甲方代理人依樣品驗收檢查表(契約附加條款附件2)實施驗收,乙方如樣品驗收不合格,改善日程為5個日曆天(含)內,改善次數以1次為限(改善期間不列計罰),如複驗仍不合格,則每1日曆天按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未達1日以1日曆天計算。
(2)乙方於樣品驗收合格次日起45日曆天(含)內依安裝期程表送達交貨地點完成安裝(含固定及測試),安裝期間由甲方使用單位派員監工並記載於監工紀實(契約附加條款附件5),另乙方需於完工次日起5日曆天(含)內以書面向甲方代理人報請竣工,由甲方代理人依目視檢查表(契約附加條款附件3)執行全數目視驗收、性能測試表(契約附加條款附件4)實施性能測試,若目視檢查或性能測試不合格,由乙方於10個日曆天(含)內辦理複驗,改善次數以1次為限(改善期間不列計罰),相關設備操作均由乙方負責;另因考量本案品項影響人員生活品質,如複驗仍不合格,則以該品項契約價金5%計罰,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3)乙方不得因甲方代理人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以及費用負擔;甲方代理人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4)本案預算由113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因考量預算尚未核定,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若預算未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5號,電話:02-29114145#225654傳真:02-8911669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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