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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國防部所屬單位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修訂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1)同「投標須知」。
(2政府機關許可之設立證明(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3)廠商納稅證明。(不及提出當期,得提出前一期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伺服器、網路防火牆、個人電腦及印表機維護類案履約證明文件,應附如驗收紀錄、結案公函或其他可審認確定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佐證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故本案契約生效日為決標當日。得標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2.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精簡行政程序,本案無提供現場(紙本)領標。
3.專人送達投標地點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客室(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如圖示),並以現場時鐘時間為準。
4.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件投標方式,請於截標時間內寄達本部指定之「臺北郵政14-4信箱」。
5. 電子投標請於截標時間內,請至政府電子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投標。
6.廠商出席開標者,應於開標時間10分鐘前到達投標處(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如圖示),將由專人引導至標場。
7.廠商投標前應詳細閱讀招標文件,如有疑問,應在投標須知載明時限內提出疑義或異議,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8.本案採固定金額給付,履約期限自107年1月1日起(若無法於107年1月1日前決標則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履約地點除臺北市外,餘如計畫清單附件3所列地點。
9.餘詳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電話:02-23142626、傳真:02-2314692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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