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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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30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登記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申報所得稅資料(未及提出者得以上一期替代)。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投標截止日前半年之非拒絕往來戶及近三年內無退票證明)
(六)餘同「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故本案契約生效日為決標當日。得標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2.配合政府推動節能減碳及精簡行政程序,本案無提供現場(紙本)領標。
3.專人送達投標地點為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會客室(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三號),並以現場時鐘時間為準。
4.以限時掛號或快捷郵件投標方式,請於截標時間內寄達本部指定之「中和郵政六之一六四號信箱」。
5.電子投標請於截標時間內,請至政府電子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投標。
6.廠商出席開標者,應於開標時間10分鐘前到達投標處(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3號),將由專人引導至標場。。
7.本案如經減價後決標,契約金額依廠商報價各分項單價等比率換算,如有與市場行情不符情形,得於決標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洽機關說明,並考量是否合理後訂定。
8.廠商投標前應詳細閱讀招標文件,如有疑問,應在招標單或投標須知載明時限內提出疑義或異議,逾規定期限提出者不予受理。
9.餘詳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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