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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0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1號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投標須知第四十二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為因應行政院推動採購電子化,本案領標請先行上網辦理電子領標;另本校不採用線上比減價方式,請投標廠商配合本校於開標時間至本校開標室辦理比減價作業。
2.參加現場開標廠商,請確於開標前30分鐘到達本校會客室(本機關因須辦理人員進入會客管制,為避免影響各廠商權益,煩請各廠商配合),屆時由專人帶往開標會場。
3.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如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4.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於113年10月17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提出,等標期不足10日者,以10日計算(如最後1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於113年10月25日前以書面提出;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有異議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限,以書面提出異議。受理機關:空軍軍官學校:電話07-6254141、傳真07-6253283,地址: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一號。
5.經濟部98.4.2日經商字第9802406680號:「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若廠商仍僅用舊「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唯一證件參標,將列為不合格標。
6.廠商如須現地勘查,可於等標期間之上班時間(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30時) 以電話預約,並憑購買招標文件(招標單)首頁進入現地勘查:地 址:高雄市岡山區介壽西路西首一號,聯絡電話:(07)625-4141#977584,聯絡人:李先生。
7.本案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以保留方式辦理,俟預算奉核後始得辦理決標及後續簽約事宜;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1項7款規定不予決標。
8. 本案本案採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餘投標時無須報價,惟須於服務企畫書詳列說明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9. 本案為開口式契約,以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相關強制執行及訴訟案件均為預估數量,依實際發生之案件標的類型計價,不同案件間之數量得流通互用。個別案件費用依實際發生之案件標的類型分別計價,按件給付服務費用,惟總執行金額仍不得逾越本案預算總金額;如契約期限屆滿,案件數仍未達預估案件數,得標廠商不得請求甲方就預估之案件數量委託聲請強制執行,亦不得因此而請求賠償。
10.本案由評審小組辦理序位評比,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算為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經評審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本校需要之廠商。
11.投標廠商請注意,本招標公告視為招標文件之一部份,餘詳如投標須知及採購計畫清單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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