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堅里3鄰龍東路750號
電子郵件信箱
no103298@aaro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以三個月為限(不逾109年3月31日)且以新台幣587,424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堅里3鄰龍東路75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堅里3鄰龍東路750號
履約期限
自108年2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
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具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可進入焚化爐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焚化爐處理許可證或以焚化爐處理之清理許可
證。
(三)以處理業者參與投標者須同時出具與清除業者簽具委託清運之證明。
(四)清除許可證、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項目應含生活垃圾(代碼D-18或H-0001),有效期限應涵蓋合約(自108年01
月0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期限。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六)餘合格認定同「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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