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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原得標廠商增購擴充之權利,擬擴充期間為106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20日,增購數量預估2000本,約新臺幣88,200元,增購金額以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100元,請滙入本社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戶名:生產服務基金-福利青年日報社401專戶,帳戶:185350003672)依收據洽本社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依甲方通知乙方交付印製日之次日起10個工作天(含)乙次將採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社依採購清單及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修訂。奉核後,即可納入招標文件,以作為後續該購案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目視檢查:(1)由履約驗收單位會同驗收人員實施數量清點及外觀檢查。(2)驗收:刊物印製(含裝訂)完成後,乙方須通知甲方辦理印刷成品(全本)現地驗收;屆時督導作業將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編組實施驗收。(3)書面審查:現地驗收時乙方須檢附廠商購紙憑證影本及紙張出廠證明影本(進口紙張請提供進口報單證明影本)等書面資料俾利審查。
2.本案採總價決標。另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決標後依決標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依招標文件載明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契約總價為採購上限。
2.案內相關規定詳如採購計畫清單。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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