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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10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100元,請滙入本社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戶名:生產服務基金-福利青年日報社401專戶,帳戶:185350003672)依收據洽本社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10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乙方應自簽約之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乙次標的送達交貨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為國防軍事單位,各委購單位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及依單位特性、需求,檢視非屬通用條款律定者,依採購清單內明確律定奉核後,即可納入招標文件,以作為後續該購案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檢驗方法:
(一)目視檢查:乙方須檢附下列文件,未備齊者,以目視檢查不合格處理:
1、台製品:出廠證明;進口品:進口報單。
2、品質保證書。
3、物質安全資料表。
4、每桶油墨桶身須黏貼物質安全標示標籤。
(二)書面審核:
契約生效後第一批交貨時,由甲方會同乙方共同取樣送SGS機構檢驗VOCs(揮發性有機物),並出具檢驗報告,費用由乙方支付。若供貨品牌異動時,須再取樣送驗。
(三)抽樣檢驗:目視檢查合格後7日曆天(含)內,由甲方從每一色油墨中各抽取1桶,依檢驗報告(如附件)所列項目,配合實際作業檢驗測試品質。
2.本案相關內容詳如採購計畫清單。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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