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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擴充之期間為契約期滿後3個月內,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1萬8,000元整元,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7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7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機關依採購清單及國防採購室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修訂後之契約條款。奉核後,即可納入招標文件,以作為後續該購案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須具有「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2.餘同「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本案禁止僱用中國大陸地區人士、非法外籍移工及中國大陸地區產品。
(2)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內購勞務採購契約條款」辦理。
(3)廠商如須現地勘查,可於等標期間之上班時間(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30時)以電話預約,並憑購買招標文件(招標單)首頁進入現地勘查。
地址:台中市自由路3段30號。
聯絡電話:04-2211-4257傳真04-2212-1689 聯絡人:曹小姐。
(4)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設備損壞修復不在此限。
(5)本案甲方為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甲方代理人(同為使用單位及計畫單位)為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中區辦公室,乙方為得標廠商。
(6)本案屬勞務委外,非屬人力派遣服務。
(7)本案履約期間,若甲方因應政府節能政策,經上級單位指示須更換設備(施)時,於另案完成節能設備更換(施)發包後,通知廠商預計完工時間,至接獲機關通知系統切換時,本案履行至當月份即終止契約,廠商不得要求賠償所失利益。
(8)本案未於111年1月1日前決標者,自決標日之次月1日起開始履約至111年12月31日止。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1年1月10日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7樓、電話:02-23922377、傳真:02-3393262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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