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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8樓研討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7樓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機關依採購清單及參考主管機關範本擇符合需要修訂。奉核後,即可納入招標文件,以作為後續該購案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最近5年內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證明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契約書)。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參與契約之人員及工程師須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且不得為大陸人士與外籍勞工。
(2)本案維修工程師3年內不得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3)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
(4)本清單未載明事項,依「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內購資訊服務採購契約條款」辦理。
(5)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案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一至八項,承商不得轉包予他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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