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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購每份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請逕向各地金融機構劃撥,銀行名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560713120168,收款人:生產服務基金-福利處403專戶,持劃撥收據正本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3號7樓
附加說明
(1)未載明事項,依「國防部內購資訊服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辦理。
(2)上述財物、勞務提供所生一切成本、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不另計價。
(3)本案有關天數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之。
(4)乙方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未經甲方代理人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如最終能完成驗收合格並經甲方代理人審核認定能達到契約目的,不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惟逾期部分仍依契約規定計罰。
(5)本案所稱甲方為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乙方為得標廠商。
(6)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勞務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7)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8)本勞務採購案得標商須自行履行契約全部,不可轉包予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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